

【以案说法】
一纸判决告诉你:为什么虚拟货币交易损失只能自己扛
当下,虚拟货币被不少人视为投资“新宠”,比特币、泰达币等名字耳熟能详,然而,这片看似充满投资机遇的领域,实则是一个缺乏法律保护的“险境”。近期,枞阳县人民法院民一庭审结一起因交易虚拟货币引发的不当得利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2025年2月2日,丁某通过平台下单购买1300个泰达币,单价7.44元,总价9672元,平台卖家吴某对该订单确认后,成功出售自己的1300个泰达币,随后吴某收到订单货款9672元。然而,丁某却认为吴某收到的该款项属于不当得利,要求吴某返还,后协商未果,丁某遂一纸诉状将吴某诉至枞阳法院。
【案件解读】案涉交易涉虚拟货币。2021年9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载明,“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
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虚拟货币相关交易往往游离于法律监管之外,其交易行为易扰乱经济金融秩序,滋生赌博、非法集资、诈骗、传销、洗钱等违背公序良俗的违法犯罪行为,属于违背公序良俗的范畴,本案中,丁某在平台与吴某进行泰达币交易的行为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丁某即便遭受损失,也应当由其自行承担,法律不予保护。为此,枞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